省級(ji)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續展審(shen)查工作實施辦法
(2015年2月11日發布)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省級(ji)綠色食品(pin)工(gong)作機(ji)構(gou)(gou)(以下簡(jian)稱省級(ji)工(gong)作機(ji)構(gou)(gou))的職能作用,進一步提高續展(zhan)工(gong)作效率,制(zhi)定本辦法。
第二(er)條 省級工作(zuo)(zuo)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綠(lv)色食(shi)品續展(zhan)申請的受理(li)、初(chu)審、現場檢查(cha)、書面審查(cha)及相關工作(zuo)(zuo)。中國(guo)綠(lv)色食(shi)品發展(zhan)中心(以下(xia)簡稱中心)負責續展(zhan)申請材(cai)料的備案登記、監督抽查(cha)和(he)頒證工作(zuo)(zuo)。
第三(san)條 綠色(se)食品檢(jian)測(ce)機(ji)構(以下簡稱檢(jian)測(ce)機(ji)構)負責綠色(se)食品產(chan)地環境、產(chan)品檢(jian)測(ce)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 畜(chu)禽產品(pin)及其加工(gong)品(pin)、人(ren)工(gong)養殖的(de)水產品(pin)及其加工(gong)品(pin)、蜂產品(pin),按(an)照《綠(lv)色(se)食品(pin)標志(zhi)許可審(shen)查程序》,其書面審(shen)查工(gong)作(zuo)仍由(you)中(zhong)心負責。
第(di)五條 承擔(dan)續展書(shu)面審查(cha)工作(zuo)的省級工作(zuo)機(ji)構應具備(bei)以(yi)下(xia)條件:
(一)續展工(gong)(gong)作的領(ling)導分工(gong)(gong)明確;
(二(er))續展工作有(you)確定的工作部(bu)門(men)和專職檢查(cha)員;
(三)轄區(qu)內(nei)地(市)、縣(xian)級(ji)綠色食品(pin)工作(zuo)機(ji)構健全、工作(zuo)力量強、有檢查員(yuan);
(四(si))轄區內綠色食品檢查員注(zhu)冊專業齊全,能(neng)夠滿足續展(zhan)書(shu)面審查工作需要。
第六條 續展申請按照以下要求(qiu)執行:
(一)省級工(gong)(gong)作機構(gou)按(an)照《綠(lv)色(se)食品(pin)標志許可(ke)審查(cha)程序》、《綠(lv)色(se)食品(pin)現(xian)場檢查(cha)工(gong)(gong)作規范》、《綠(lv)色(se)食品(pin)標志許可(ke)審查(cha)工(gong)(gong)作規范》的要求(qiu),完成受理、現(xian)場檢查(cha)、初(chu)審、書面審查(cha)等工(gong)(gong)作。
(二)省級工作機構組織至少1名綠色食品檢查員對續展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現場檢查報告、環境質量監測報告、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填寫《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并分別由檢查員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報告上簽字、蓋章。書面審查務必確保續展申請材料完備有效,續展申請人繳清前期標志使用費,并在證書上加蓋年檢章。
(三)省(sheng)級工作機構應在綠色(se)食品證(zheng)書有效期滿前二(er)十(shi)五個工作日完(wan)成書面審查(cha),并將審查(cha)合格的(de)續展(zhan)申請材料原件(jian)報(bao)送中心,同時(shi)完(wan)成網(wang)上(shang)報(bao)送。逾期未能報(bao)送中心的(de),不予續展(zhan)。
(四)中心以《綠色食品省級工作機構初審報告》作為續展決定依據,隨機抽取10%的續展申請材料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意見與審查結論不一致時,以監督抽查意見為準。監督抽查意見分為以下情況:
1.需要進一步完善的,續展申請人應在《綠色食品審查意見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續展。
2.需要現場核查的,由中心委派檢查組現場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見。
3.合格的,準予續展。
4.抽查不合格的,不予續展,中心將不予續展意見通知省級工作機構,并由省級工作機構及時通知申請人。
(五)中心主任做出準(zhun)予(yu)續展頒(ban)證(zheng)決(jue)定。
(六(liu))續展申請人與中(zhong)心(xin)簽訂《綠色食品標志(zhi)使用合同》,履行相(xiang)關手續后,中(zhong)心(xin)頒發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七條(tiao) 因不(bu)(bu)可抗(kang)力不(bu)(bu)能(neng)在(zai)證書(shu)(shu)有效(xiao)期內(nei)進(jin)行(xing)現場檢(jian)查(cha)的(de),省級工作(zuo)機構(gou)應向中(zhong)心(xin)提出書(shu)(shu)面(mian)申(shen)請(qing),說(shuo)明原因。經中(zhong)心(xin)確認,續展(zhan)檢(jian)查(cha)應在(zai)證書(shu)(shu)有效(xiao)期后三(san)個月內(nei)實(shi)施。
第八條 省級工(gong)(gong)作(zuo)機構應(ying)結合當地實(shi)際情況(kuang)制定(ding)續展審查(cha)工(gong)(gong)作(zuo)實(shi)施細(xi)則,并報中心備案(an)。
第九條 本辦法由(you)中心負(fu)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原《省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續展綜合審核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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