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食品(pin)發(fa)(fa)展中心關(guan)于(yu)印(yin)發(fa)(fa) 《全國綠色食品(pin)(有機農(nong)業(ye))一(yi)二三產業(ye)融(rong)合發(fa)(fa)展園區建設辦法》的通知
中綠基〔2020〕148號
中國(guo)綠色(se)食品發展中心(xin)關于印發
《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yi)二三(san)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建設(she)辦(ban)法》的通知
各地綠辦(中心):
為進一步拓(tuo)展綠(lv)(lv)色(se)食品(有(you)機(ji)農(nong)業(ye)(ye)(ye)(ye)(ye))產業(ye)(ye)(ye)(ye)(ye)功能,延(yan)長綠(lv)(lv)色(se)食品(有(you)機(ji)農(nong)業(ye)(ye)(ye)(ye)(ye))產業(ye)(ye)(ye)(ye)(ye)鏈條,培育綠(lv)(lv)色(se)食品和(he)有(you)機(ji)農(nong)產品產業(ye)(ye)(ye)(ye)(ye)新業(ye)(ye)(ye)(ye)(ye)態,在(zai)農(nong)業(ye)(ye)(ye)(ye)(ye)綠(lv)(lv)色(se)發展和(he)農(nong)業(ye)(ye)(ye)(ye)(ye)高(gao)質量發展中發揮示范作用(yong),助推鄉村產業(ye)(ye)(ye)(ye)(ye)振(zhen)興,中心修訂(ding)了《全國綠(lv)(lv)色(se)食品(有(you)機(ji)農(nong)業(ye)(ye)(ye)(ye)(ye))一二三產業(ye)(ye)(ye)(ye)(ye)融合發展園區建設辦法(fa)》,現予印(yin)發。
中國綠(lv)色(se)食(shi)品(pin)發(fa)展中心
2020年12 月21日
全(quan)國綠色(se)食品(有(you)機農業)
一(yi)二三產業融合發展(zhan)園區建設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拓展綠色食品(有機農業)產業功能,延長綠色食品(有機農業)產業鏈條,培育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產業新業態,在農業綠色發展和農業高質量發展中發揮示范作用,助推鄉村產業振興,特制定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建設辦法。
第二條 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是指以綠色食品或有機農業生產為基礎,與生產加工、休閑消費、商務流通等有機整合、緊密相連、協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范、運營良好、效益顯著、示范帶動性強,并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予以認定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tiao) 園區由建設單位自愿申報。縣級(市、區,林區,墾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推薦。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園區的申請受理、現場檢查及材料核驗等工作,并指導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開展園區監督管理。中心負責園區的審定工作。
第四條 園區基于綠色食品或有機農業生產,分別認定為“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或“全國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園區審核及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認定
第五條 園區申報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yi))具有(you)獨立(li)(li)法(fa)人(ren)資格(ge)或(huo)由(you)多個獨立(li)(li)法(fa)人(ren)組成的聯(lian)合(he)體,具備以農業(ye)(ye)農村為基(ji)礎(chu),通過要素、制(zhi)度和技(ji)術創新,將(jiang)綠色食品(有(you)機農業(ye)(ye))種植、養殖或(huo)加工延伸拓展至科(ke)技(ji)、電商、消費、休閑、旅游、物流、金(jin)融、培訓(xun)等方面(mian),把生產(chan)、加工、流通和消費聯(lian)系(xi)起來(lai),形成一(yi)二三產(chan)業(ye)(ye)融合(he)發(fa)展。
(二)擁有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不少于20年),擬申報園區轄區內土地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園(yuan)區內產(chan)業化生產(chan)并出(chu)售的(de)產(chan)品應全部獲得綠色(se)食品標(biao)志(zhi)使用權或(huo)取得有機產(chan)品認證,并規范(fan)用標(biao)。
(四)園區內有機(ji)產品(pin)認證必(bi)須由納(na)入(ru)綠色(se)食(shi)品(pin)工作(zuo)機(ji)構(gou)監(jian)管的(de)認證機(ji)構(gou)完成,所有獲證產品(pin)已納(na)入(ru)綠色(se)食(shi)品(pin)工作(zuo)機(ji)構(gou)監(jian)管范圍。
(五)園區種植(或養殖)、加工、服務、功能拓展等區域布局合理,集中連片,具有一定規模。以種植為基礎的園區面積, 原則上綠色食品不低于2000畝,有機農產品不低于1000畝。以養殖為基礎的園區可酌情降低面積要求。
(六)嚴格落實綠色食品或有機農產品生產操作規程,園區種植、養殖、加工生產記錄完整有效,具備質量安全檢查能力并定期開展自查工作,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年度檢查及產品抽檢合格率達100%。
(七)經營管理規范,遵紀守法,制度完善,近三年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連續三年總資產、銷售收入和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穩定增長;上一年度總產值達2000萬元以上,吸納農村勞動力占職工總數的60%以上。
(八)擬申報(bao)園區(qu)應充分發揮綠色(se)(se)食(shi)(shi)(shi)品(有(you)(you)機(ji)(ji)農(nong)業(ye))生態環境條件好、品牌影響力大、產(chan)業(ye)特(te)色(se)(se)鮮(xian)明(ming)、經營主體實力強的優勢,突出特(te)色(se)(se)產(chan)業(ye)文化(hua)和綠色(se)(se)食(shi)(shi)(shi)品(有(you)(you)機(ji)(ji)農(nong)業(ye))文化(hua),具有(you)(you)教(jiao)育、示范功能。應著力展(zhan)示綠色(se)(se)食(shi)(shi)(shi)品標志形(xing)象(xiang)或有(you)(you)機(ji)(ji)產(chan)品認證(zheng)形(xing)象(xiang),形(xing)成主題鮮(xian)明(ming)的綠色(se)(se)食(shi)(shi)(shi)品或有(you)(you)機(ji)(ji)農(nong)業(ye)文化(hua)氛圍。服務(wu)區(qu)及功能拓展(zhan)區(qu)須具備綠色(se)(se)食(shi)(shi)(shi)品(有(you)(you)機(ji)(ji)農(nong)業(ye))理念、制度、標準、標志等科(ke)普(pu)知識的宣傳展(zhan)示與體驗(yan)設施。
(九)園區內從業人(ren)員(yuan)應加強綠色食品或有(you)機農業知識培訓,熟知綠色食品或有(you)機農業發展(zhan)理念、相關技術(shu)標準、生(sheng)產操作規(gui)程(cheng)。
第(di)六(liu)條 園區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園區申報由縣級(市、區,林區,墾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推薦,經縣級政府同意并經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審核后向省級工作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1.《全國(guo)綠色(se)食品(有機農業)一二(er)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申請(qing)表》(見(jian)附件1);
2.企(qi)業(ye)營業(ye)執照(zhao)、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證書等復印件;
3.園區情況介紹(見附件(jian)2);
4.申報(bao)單位三年(nian)經營(ying)狀況報(bao)告,隨附同(tong)時段資產(chan)負債表和損溢(yi)表;
5.園區(qu)管理(li)規(gui)范(fan)及企業生產、服(fu)務和員工培訓等(deng)相關(guan)管理(li)制度;
6.園區(qu)內綠(lv)色食品(有(you)機農業)發(fa)展理念(nian)與品牌文化宣(xuan)傳方(fang)案;
7.園區地圖(tu)、園區環境及(ji)配套設施照片。
(二)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申報材料的核驗并負責園區的現場檢查。省級工作機構在現場檢查合格的基礎上出具核驗意見,隨申報材料一并上報中心(見附件3)。
(三(san))中(zhong)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和省級工(gong)作(zuo)機構核驗意見后組織(zhi)開展審定(ding)工(gong)作(zuo),根據情況可安(an)排現(xian)場檢查,核實相(xiang)關情況。
(四)經中心審定合格后,認定為“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或“全國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并予以通報。
第三章 監(jian)督管理
第七條 獲得認定的園區建設單位要健全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管理與服務,確保園區安全有效運營。嚴格按照綠色食品或有機產品標準進行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地縣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園區運營工作的日常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級工作機構于每年1月31日前將本省園區上一年度總結材料匯總上報中心。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省級工作機構每3年對園區運營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并于年底前向中心上報現場檢查報告及相關建議(見附件4)。
第九條 中心對園區運營情況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條 出現下列問題之一的園區,由中心撤銷其“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或“全國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認定資質:
(一)產品(pin)質量抽(chou)檢不合格,被取消綠色食品(pin)標志使(shi)用(yong)權或(huo)被取消有機產品(pin)認證證書;
(二)園(yuan)區企(qi)業綠(lv)色食品標志使用權或有機產品認證到(dao)期(qi)未進行(xing)續展;
(三)園區從事違法(fa)經營活動(dong)被當地政(zheng)府相(xiang)關部門依法(fa)處(chu)罰并被責令(ling)停業整頓;
(四(si))園(yuan)區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導致(zhi)停(ting)業(ye)或注銷;
(五)園區申(shen)請自動放棄認(ren)定資質。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和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印發的《全國綠色食品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試點辦法》(農綠〔2016〕26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申請(qing)表
2.全國(guo)綠色食品(有機農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yuan)區情(qing)況表
3.全(quan)國綠色食(shi)品(有機農業)一二三(san)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現場(chang)檢查及審核意(yi)見表
4.全國綠色食(shi)品(有(you)機農業)一(yi)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園區監(jian)管核查表
附件1
全國綠色(se)食品(pin)(有機農(nong)業(ye))
一二三產業(ye)融合(he)發展園(yuan)區(qu)申(shen)請(qing)表(biao)
申報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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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bia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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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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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地址(z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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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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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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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qu)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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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qu)所(suo)在地址 |
|
||
園區負責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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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 |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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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shen)報單(dan)位 |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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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bu)門推薦意見 |
負責人簽字(zi): (公章) 年 月 日 |
||
縣政府(fu)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公(gong)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全國(guo)綠(lv)色食(shi)品(pin)(有機(ji)農業(ye))
一二三產業融合(he)發(fa)展園區情(qing)況(kuang)表
(申請單位填寫、地級綠色食品管理部門審核)
總面積(畝) |
其中(zhong):種植(或養殖) 畝、產品加工車間 畝、三產區域 畝 |
|
種(zhong)植或 養殖(zhi)業 (一產) |
產品名稱 |
□(有效使用綠色(se)食品(pin)標志 年(nian)) □(有效使用(yong)有機(ji)食品(pin)標志 年) |
總產(chan)量(噸) |
|
|
產品(pin)加工 (二產) |
產品名(ming)稱 |
□(有效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年(nian)) □(有效使用有機食品標(biao)志(zhi) 年) |
總產量(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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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拓展(三產) |
融合形(xing)式及發展和效益情況 |
|
上一年度總產值 (萬元) |
其中:一(yi)產(chan) 萬元、二產(chan) 萬元、三產(chan)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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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yuan)區一二三產業獲得縣級以上榮譽情況 |
|
|
園區內部綠色食品或有(you)機農(nong)業(ye)知識、技術規(gui)范培訓情況 |
|
|
園區示范帶動(dong)效應(促(cu)進農業增效、農民(min)增收等方(fang)面)情況(ku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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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情況介紹(shao)(須包含本辦法(fa)第(di)五(wu)條所列內(nei)容) |
(可另(ling)附頁) |
|
地級綠(lv)色食品(pin)管(guan)理部(bu)門(men)審(shen)核意見 |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nian) 月 日 |
附件3
全國綠色食(shi)品(有機農(nong)業)
一二三產(chan)業(ye)融合發(fa)展園區現場(chang)檢查(cha)及審核意見表
(省級工作機構現場(chang)檢查及審(shen)核填寫(xie))
受檢園區名稱 |
|
現場(chang)檢查(cha)情況:
(可(ke)另附頁) |
|
現場(chang)檢(jian)查(cha)意見 |
檢查人員(yuan)簽(qian)字: 年 月 日 |
省(sheng)級工(gong)作機構 意見(jian) |
負責(ze)人簽字: (公(gong)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國綠色食品(有機農(nong)業)
一二(er)三產(chan)業融合發展園區監管核查表
(省級工作機構填寫)
核查時間: 年 月
園區名(ming)稱 |
|
|
園區發展及(ji)核查情況 |
核查人簽字 :
年 月 日 |
|
省級工作(zuo)機構(gou)審核意見 |
負責(ze)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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