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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生產資料(綠色生資) 申報指南 20190826頒布

發(fa)布(bu)日期:2019-09-30來源(yuan):協會秘書處作者:

 

一、申請材料總體要求

1)申報產品應符合《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YT394)、《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393)、《綠色食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綠色食品 獸藥使用準則》  NYT472)、《綠色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NYT392)等綠色食品投入品標準的規定。

2)有關申請資料可在協會網站(www.greenfood.agri.cn/

lsspxhpd)或中國綠色食品網(www.greenfood.agri.cn)下載。

3)申請材料應真實、完整,字跡整潔、術語規范、印章清晰。

4)申請材料應使用A4紙打印或復印(可雙面),裝訂成冊,編制頁碼,附目錄,并加蓋騎縫章。

5)申請材料及補充材料一式三份,協會秘書處一份,省綠辦一份,申請企業一份。

6)提交的證件均必須是有效證件。

7)材料復印件均要求與原件等同大小、字跡清晰。

8)續展產品的申請材料應根據《綠色生資標志使用許可續展程序》中的附錄進行整理。

二、《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申請書》填寫規范

(一)一般要求

1)一份《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使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只能填報一個產品,多個產品需分開提交,不得以類別或系列產品集合填寫《申請書》。

2)所有表格欄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項目,應在表格欄目內注明“無”;如表格欄目不夠,可附頁并加蓋公章。

3)封面及企業聲明頁需填寫企業名稱、產品名稱、法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4)“申請企業名稱”要與產品生產廠家一致,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應分別申報。

5)申請產品名稱應與登記證、批準文號、執行標準一致。若申報名稱為商品名,要明確標注,通用名不得自行添加宣傳語。

6)“商標”欄的填寫應與商標注冊證一致。若有圖形、英文或拼音等,應按“文字+拼音+圖形”或“文字+英文”等形式填寫;若一個產品同一包裝標簽中使用多個商標,商標之間應用逗號隔開。

7)申請的產品應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并填寫在“生產經營范圍”欄。

8)“設計生產規模”、“實際生產規模”、“銷售量”、“出口量”等應填寫年產量(重量以“kg”或“噸”為單位)。

9)應根據年生產情況確定申報產品的核準產量(即申報量,會在綠色生資證書上體現),填寫在“實際生產規模”欄,且不應超過“設計生產規模”。

10)“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意見”欄,省綠辦須填寫意見、簽字并蓋章。

11)“原料供應情況”欄應列出所有原料(包括主要原料、輔料、菌種、添加劑等)及其所占比例(%),依據用量從大到小填寫,不得使用“其它”等含混字樣,原料配比之和應為100%;原料名稱與提供的合同及發票(收據)材料一一對應;

12)凡須經法定部門檢驗登記或許可的原料要填寫“登記許可情況(證號)”欄;如有購買自綠色食品或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原料,也應在此欄填寫相關綠色食品(基地)證書編號。

13)“原料供應量”欄應真實且滿足生產申報產品的年供應需求;

14)“供應單位”欄需填寫具體的供貨單位全稱,若有中間供貨商,應分行注明中間商及生產商,并與提交的合同和發票(收據)一一對應;原則上不允許無固定供貨單位,不允許從市場上零星購買原料。

15)“供應方式”根據申請用標企業與供貨方的實際關系,分3種形式:

1)申(shen)請企業本身是原料生產單位,如(ru)生產肥料的原料雞糞,填寫“自給”;

2)申請企業有穩定的(或自建)基(ji)(ji)地,基(ji)(ji)地負責組織農(nong)戶(hu)生(sheng)產,填(tian)寫“自建基(ji)(ji)地”、“協議供應”、“訂單農(nong)業”等;

3)從企業(ye)購買原料(liao),填寫“合同供(gong)應(ying)”,并(bing)附合同及(ji)發票(收據)復印件(jian)。

16)“主要生產設備、儀器”是指用于生產的主要設備、儀器,應能夠符合產品生產工藝要求;若企業有自檢能力,還需填寫質量檢驗設備、儀器,并能符合產品檢驗要求。

17)“生產流程”欄應詳細地說明生產過程,可使用文字或流程圖,明確指出所有原料的投入點,具體說明各種原料的投入程序、投入品名稱(成分)、作用及用量,保證產品質量的關鍵控制點及其技術措施,不合格半成品(成品)處理,產品檢驗、包裝方式等,不能是籠統的生產順序。

18)“產品分析方法”欄要說明對主要成分進行分析的具體方法名稱,不是執行標準的名稱或編號。

19)“產品檢測能力”是指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對質量自檢或委托檢測的項目和方法。“檢測頻率”是指抽檢間隔時間(日、周、月,批次,入庫前)。

(二)各類“產品情況”填寫要求

1、肥料類

1)“適用作物”不得超出《肥料登記證》的登記作物范圍,如需增加,應提交相應田間試驗報告;根據綠色生資有關規定,適用范圍不得包括非食品類棉花、煙草。

2)“主要技術指標”、“限制指標”需與登記證、執行標準、產品標簽一致,其它成分要詳細列出;不得使用“其它”、“等”含混的詞語。

3)原料、輔料中不得包含有毒物質(如重金屬、雜菌、霉菌)的有機物料,不得包含工業垃圾、生活垃圾、稀土元素等;

4)“毒理試驗”應根據具體試驗報告填寫。

5)“效果試驗”應根據具體試驗報告填寫,“效果”應寫明申報產品在增產增收、改善品質等方面的實際作用。

2、農藥類

1)申請產品有效成分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393)綠色食品生產允許使用的農藥產品清單。

2)“產品說明”欄中的毒性、適用作物、防治對象、用量、施用方法、安全間隔期、有效期限、貯存條件等應與農藥登記證、產品標簽一致。

3)“原料”欄應包含有效成分、助劑、載體等所有成分,應填寫通用名稱全稱,若使用代碼,則應在其下方以括號形式寫出其通用名稱。

3、飼(si)料及飼(si)料添加劑類

(1)“產品說明”欄應與執行標準和產品標簽一致,不得出現“等”、“其他”字樣;

(2)“原料名稱和配比”應包含所有成分,比例相加應為100%;

(3)單一飼(si)料“農藥使用(yong)情(qing)況”、“肥料使用(yong)情(qing)況”應符合《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393)、《綠色食品 肥料使用準則》(NYT394)要求。

4、獸藥類

(1)申報產品不應是或包含(han)《綠(lv)色食品 獸藥使用(yong)準則》中規定的不應(ying)使用(yong)的藥物(wu)。

(2)“產品說明”應與產品批準文號及產品說明書一致。

(3)原料藥應填寫所有原料,包括輔料、助劑等。

(4)中藥制劑所用的中藥材應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

5、食(shi)品添加劑

(1)產品使用范圍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準則》(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準則》(GB14880)的規定.

(2)“產品說明”應與提供的產品標簽、產品說明一致。

(3)微生物制品應填寫菌種安全性評價。

三、證明材料規范要求

1)提交的報告、證明材料須由具法定資質單位出具。

2)環保合格證明或證書應說明申請企業的廢氣、廢液、廢渣的排放,是否合格達標,一般是由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出具的環保合格證明或排污許可證,或者竣(jun)工(gong)環保驗(yan)收意見,或者(zhe)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ce)機構(gou)出(chu)具的環境質量檢測報(bao)告,而不是未經驗收的企業(ye)建(jian)設(she)項目立項評估報(bao)告。

3)原料來源于綠色食品或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應提供相關證書復印件;合同及發票(收據)上的產品名稱,應與綠色食品證書或基地證書上一致;

4)產品執行標準應為現行的、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若無無上述標準,應提交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系列產品應提交相應的備案后的企業標準;企標上應標注出相應的申請用標產品名稱及編號。

5)初次申報提供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需為一年內、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且應根據執(zhi)行標(biao)準進行全項(xiang)(xiang)檢測,不得漏項(xiang)(xiang);續展時(shi)應提(ti)供兩年內(nei)的產品(pin)質量檢驗報告。

6商(shang)標(biao)注冊證復印(yin)件(jian)應(ying)包括(kuo)續(xu)展證明(ming)、變更證明(ming)等,若商(shang)標(biao)商(shang)標(biao)注冊人與產品申請人不一致,還應(ying)包括(kuo)商(shang)標(biao)轉讓(rang)證明(ming)或授(shou)權使(shi)用協(xie)議(yi)等。

7)產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應符合實際,對其成分和作用的介紹不得有夸大不實之詞;綠色生資標志可根據《綠色生資商標設計使用規范》設計,或從協會網站(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文件下載)中直接下載矢量圖。

8)有平行生產(企業同時生產非綠色生資產品)的,應提供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區分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購、驗收、存放、出庫,設備清洗、加工程序、包裝、貯運、倉儲、產品標識等環節。

9)申報企業無自檢能力、長期委托檢驗的,需提交委托檢驗協議及被委托單位資質證明復印件。

10)肥料類申報產品原料可能存在轉基因技術的,如玉米、大豆、油菜籽、棉籽等及其副產品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非轉基因產品的有關證明材料,或提供檢測報告。原料為綠色食品產品或副產品的,應提供其綠色食品證書復印件,可免于提供非轉基因證明。

11)根據《綠色食品 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NYT 471) 規定,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類申報產品的植物源性飼料原料應是已通過認定的綠色食品及其副產品,或來源于綠色食品原料標準化生產基地的產品及其副產品,或按照綠色食品生產方式生產、并經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認定基地生產的產品及其副產品;動物源性飼料原料只應使用乳及乳制品、魚粉,其他動物源性飼料不應使用;魚粉應來自經國家飼料管理部門認定的產地或加工廠;進口飼料原料應來自經過綠色食品工作機構認定的產地或加工廠。

11)食品添加劑產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若涉及加工用水,需按照《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NY/T391)中6.46.5要求,提供加工用水檢測報告。

12)一個申請企業提供一份《企業檢查表》即可,企業負責人應在“企業對檢查結論意見”欄填寫意見,并簽字蓋章;檢查員應在“總體評價”欄填寫綜合檢查情況,提出初審建議和同意申報理由,并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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